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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陈*兴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7-19 11: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兴(身份证号码330302********2418):

你于2024年04月25日07时34分许,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6995132482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4月25日07时34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温州0831123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557号中国银行前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一千零二十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吴警官 警号031309;罗警官 警号031496;

联系电话:0577-886902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