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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公安(分)局关于拟对余*荣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7-19 12: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余*荣(330303********0618):

本单位于2024年06月01日受理的余*荣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6月01日01时32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DV363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瓯海大道辅道永宁东路路口以东50米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而你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电话调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十五日的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茜茜、陈宇霖,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