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耸(3303241982****66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27日06时18分,你驾驶浙C9BM5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嘉县S223省道120公里200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车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监控卡口拍摄到。
对你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卡口照片,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7259110,联系人:徐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