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312271983****691X,于2024年05月22日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DAFLV0A6LG873954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下沈线下沈南路99号前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6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吴*金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 6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吴*金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车辆合格证、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291号鉴定意见书、身份信息查询、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吴*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吴*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吴必金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7月08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38209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