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强 身份证号码:340321********8916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06日15时45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20110031),途经东新线周田路口处地段,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200198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5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57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