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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陆*伟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7-25 15: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陆*伟(身份证号码360430********061X):

你于2024年6月15日22时39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783600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6月15日22时39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N5B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汤家桥路吕家岸桥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人像比对记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六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朱警官 警号031495;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