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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24-07-25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姜*,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20203********217X,于2024年05月06日20时03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AELC14535E007058)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仰义陈村隧道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J609D摩托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8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2024年07月22日我局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3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