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前(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4131):
我队聘请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相关人员对牌号为浙A520J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与发动机号码唯一性进行了检验(测)、鉴定,检验(测)、鉴定意见是牌号为浙A520J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不具备唯一性。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检验(测)、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你。你对本检验(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测)、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测)、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叶警官 警号130084;邵警官 警号031329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
附件1: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附件2: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7月25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