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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7-26 15: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430************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24日19时46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KR226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万马路路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车牌号浙KR226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浙江省丽水市车辆管理所注销。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