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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领取通知书(桑*会)
日期:2024-07-26 16: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桑*会(342123********3911):

你于2024年05月05日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号牌为浙C8A6L5的小型普通客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6909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4年07月15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06909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