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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李*鹏)
日期:2024-07-29 08: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李*鹏 身份证号码:362422********721X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18日09时4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WS2018120094)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福泉西路段锦湖北路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2345号)、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20元的处罚,记21分并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