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好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32129********1311):
本机关已于2024年04月19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通知你携带该车辆相关合法手续(发票、合格证、检验合格标志)前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交管局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取回号牌为无车架号为XD20-08-1992正三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但你至今未取回。
现发布公告通知你限期取回,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 07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