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330326********4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03日17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云C6L54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岚线京福线广场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63619641,联系人:谢警官、王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