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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33032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10日18时15分,你驾驶浙C7HV33轻型厢式货车,在龙港市世纪大道黄河产业园路段处,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打印件、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核查信息、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壹仟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7HV33轻型厢式货车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2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