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施*合 身份证号码 330325********511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09日17时4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935MZ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瑞昌路林西爱心驿站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