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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平)
日期:2024-07-05 10: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黄*平        身份证号码:420982********5613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12日10时3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L9G5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塘下镇塘梅路锦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