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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关于拟对余*辉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7-05 15: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余*辉(身份证号码360424********2154):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11日受理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一案,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05月11日01时09分,驾驶车牌号为赣G1213J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瓯越大道铁路桥下,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9毫克/100毫升,2022年03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9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02100663603号)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8627130/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