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3437,于2024年05月15日21时41分,驾驶车架号为FL14051966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温金路鹿城段洞桥山脚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8542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