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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何*志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7-09 16: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何*志(身份证号码522124********1632):

你于2024年05月1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48353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5月15日21时19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嵇师路口处驾驶车牌号为浙CZX01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两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