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关于对唐*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7-09 17:4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唐*文(522626********2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13日10时53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HB8TCAJ6XN1Y00046的燃油二轮车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104国道江北街口地段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该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你驾驶的车架号为HB8TCAJ6XN1Y00046的燃油二轮车辆属两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你的驾驶证因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车辆管理所注销。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合格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