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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24-08-12 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德,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32129********1119,于2024年06月12日20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Q25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时悬挂浙FUR925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洞桥山公园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FUR925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570元的处罚。2024年08月08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99020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3570元和编号为0070616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联系人:陈警官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