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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谢*芳)
日期:2024-08-15 08: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谢*芳 身份证号码:330381********5124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17日17时10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00E8F的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罗阳大道段大润发超市前处时,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排气、轮毂)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排气、轮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