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华(330327********12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08日20时00分,你驾驶浙C8M3G3小型轿车,在龙港市灵海大道梁宅村路段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道路卡口监控抓拍。你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风警平台预警截图、音视频资料、前科材料、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肆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