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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杨*华)
日期:2024-08-16 17:3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华(身份证号码330326********1437):

现查明你于2024年5月17日10时16分许,驾驶浙C43VL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平阳收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等证据证实。

对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对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900元;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900元;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3000元。

我单位已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高行罚决字〔2024〕3355002900410195号。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应当自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工商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或者登录支付宝搜索浙里办,选择交通违法缴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