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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张*穗)
日期:2024-08-20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穗,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0203********3536,于2024年06月08日07时46分,驾驶车牌号为OH23677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藤桥镇戍浦北路与溪江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胡*云有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2260130154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联系人:陈警官 李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