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330326********44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王*金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 年7月02日14时0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YFKWCZ0XP8H02248)途经水萧线进京福线(东)西434米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120mg/ml,标准值80mg/ml)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询问笔录、车辆鉴定意见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酒精检测仪器检定证书、血液鉴定报告、血液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并作出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并作出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