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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拟对林*海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8-20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海(身份证号码362321********2738):

你于2024年07月1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025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7月16日11时05分,驾驶号牌为浙CKV1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瞿溪街道鑫彩鸿路86号内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车辆确认单、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4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