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身份证号码:342921********1212):
你于2024年07月1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9994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11日17时38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KS00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娄东大街上河乡路(北)北21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2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32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