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330326********36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30日21时53分,你驾驶发动机号码为162FMJ/C61279687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鳌江镇柳下路268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24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鉴定报告、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检测呼气单、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63619641,联系人:谢警官、王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