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仓(330327********7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8月10日19时32分,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FF2021101613),在龙港市沿江路1331号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车检3000571号)、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陆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