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陈*金 身份证号码 : 330325********7519
被告知单位: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8月05日19时08分,你驾驶牌号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WS19070238)行至瑞安市林川镇工艺路溪坦村委会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5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康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岭交警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