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13027********7213,于2024年06月12日21时13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磨损发动机号为EG022813)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仰义段洞桥山脚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HK321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500元的处罚。2024年08月22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06274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3500元和编号为0070617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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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