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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王*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08-28 16:5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身份证号342122********2275):

本单位于2024年07月22日受理的王*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3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7月22日21时43分,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为XY20117286)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溪江路第十五幼儿园上戍园区前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3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1852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3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