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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张*迟)
日期:2024-08-30 17: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迟,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12241998****8214,于2024年07月01日21时36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YC1808019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东经二路进慈凤西路西31米处,实施了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迟迟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张*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张*迟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张*迟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张*迟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450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张*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电机号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668号鉴定意见书、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单位于2024年08月26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0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