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穗(520203********3536):
你于2024年06月08日实施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55969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6月08日07时46分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北路与溪江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