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拟对李*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8-05 16: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身份证号码512923********197X):

你于2024年06月05日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67323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架号为LALPCJ927C3052229(查获时悬挂浙CZK308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6月05日08时25分,你驾驶车架号为LALPCJ927C3052229(经公安网查询,该车架号登记的车号牌为赣E855J1,机动车状态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温金公路嵇师路口桥下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车牌号为浙CZK308的号牌,经公安网查询,该号牌登记车架号为LY0PBJ2X1DAFE0453)、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开具的编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1390号鉴定意见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浙CZK308的号牌,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报废车牌号为赣E855J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2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报废车牌号为赣E855J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收缴浙CZK308的号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2400元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