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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黄*伟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8-05 16: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伟(330304********5731):

你于2024年06月22日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37613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6月22日05时08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170号前路段 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6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2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