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豪(361122********6350):
你于2024年06月11日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57154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6月11日05时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上伊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书、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