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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雄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8-06 16:14 浏览次数:21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雄(身份证号:421126********1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20日08时08分许,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RS2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际号牌为浙CRS136,车架号LAEE7BC84F8W01138,发动机号为15Z01138)行至至机场大道阳明路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陈志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被扣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强制收缴悬挂号牌为浙CRS2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2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你拟对你作出罚款 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4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并强制收缴悬挂号牌为浙CRS2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4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631073              联系人:王警官,朱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管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