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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叶*元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8-06 17: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叶*元(身份证号码342923********261X):

你于2024年6月30日8时23分,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47764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6月30日8时23分,你驾驶牌号为皖RR675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大道车站大道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人像比对记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驾驶证(伪造)、行驶证(伪造)、公交鉴[2024]第310070号鉴定文书、公交鉴[2024]第320122号鉴定文书、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查回复函、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协查回复函、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千七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五日内(工作日)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朱警官 警号031495;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   2024年08 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