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表,(330327********33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7月16日00时10分,当事人驾驶浙C651VV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九洲桥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 67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止2024-02-29)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67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身份信息、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