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山,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511022********7419,于2024年05月22日16时17分,驾驶号牌为浙CKX37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瓯海区泽雅镇通景路进古道路(东1)北48米前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ZV368)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浙CKX372),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2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4年07月30日依法作出330300210079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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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