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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谭*红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8-08 17: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谭*红(身份证号码500240********3530):

2024年06月07日13时23分,你管理的车牌号为浙CT50C7的小型面包车在寮前路禽蛋批发市场附近,涉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民警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07542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6月07日13时23分,你管理的车牌号为浙CT50C7的小型面包车在寮前路禽蛋批发市场附近,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031795;徐警官 031746;

联系电话:0577-86797095/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