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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张*迟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8-09 17: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8****8214):

你于2024年07月01日21时36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YC18080192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东经二路进慈凤西路西31米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926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7月01日21时36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YC1808019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东经二路进慈凤西路西31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电机号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668号鉴定意见书、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