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善(身份证号码332627******2776):
现查明你于2024年5月8日10时15分许,驾驶浙JH5P73(车辆识别代号 LFMAY86C4G0501722)小型轿车,在G15沈海高速雁荡山收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6)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对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6)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900元。
我单位已于2024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高行罚决字〔2024〕3355002900409845号。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应当自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工商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或者登录支付宝搜索浙里办,选择交通违法缴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877066,联系人:冯警官 何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