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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龙*炳)
日期:2024-09-11 17: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龙*炳,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628********4610,于2024年06月09日22时29分,驾驶号牌为苏E9BJ58的(悬挂着浙CCL201的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郭溪街道温瞿东路1653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值20mg/100ml,呼气酒精含量29mg/100ml),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苏E9BJ58),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CL201)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苏E9BJ58),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机动车号牌(浙CCL201),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苏E9BJ58),收缴机动车号牌(浙CCL201)并罚款34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9月02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4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