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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冷*恩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9-12 10: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冷*恩522223********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8月16日20时50分许,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UX685”无号牌的车架号为L2BK0585XLM309004的燃油二轮车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街垃圾站旁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9月4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L2BK0585XLM309004的二轮燃油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浙CUX68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S2PEAJS8B2200048,发动机号为09429528,与你驾驶的二轮燃油车上的车架号为L2BK0585XLM309004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2892号)、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浙CUX685”予以收缴,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