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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郑*铁)
日期:2024-09-12 15: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温公(交)催字[ 2024 ]3303830001000475号

郑*铁 (身份证号码:330327********0810):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行为已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832300155354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温州银行、鹿城农商行、龙湾农商行、瓯海农商行、平安银行窗口缴纳罚款5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缴纳加处罚款50元。

如你对上述履行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执法人员:方警官 警号:038159

执法人员:徐警官 警号:138132

联系电话:0577-59906975

催告单位: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催告时间: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