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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身份证号342129********6813):
你于2024年08月0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562703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19时5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KCL6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时悬挂浙CTK289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东瓯大桥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TK289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浙KCL6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报废的机动车,罚款400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