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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龙*贵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9-13 17: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龙*贵(身份证号码5226281962****3414):

你于2024年07月31日15时43分,驾驶无号牌、电动机号码为C20240706174007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泽汇路54号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469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7月31日15时43分,驾驶无号牌、电动机号码为C20240706174007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泽汇路54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电机号照片、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936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  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9月10日